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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诉讼法》第297条——中国法院判决在境外承认与执行的实现路径
时间:2024-03-26 14:17 查看:

作者:黄月


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资本的流通越来越便利,中国境内资金向外转移的情况越来越常见。面对在国内负有大量债务却把资金转移到境外的老赖,国内的债权人拿着中国法院胜诉判决却无可奈何,这极大的破坏市场公平的交易秩序、损害了国家的经济健康发展和债权人合法利益。对此,通过向境外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实现境外法院承认我国判决,并在境外执行老赖们的资产,成为了我国国内债权人非常重要的维权途径。


但是,由于各国的法律体系存在极大的差异及资产转移手段的多样化和隐蔽性,叠加海外高昂的法律维权费用,使得向外国法院申请中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境外资产的追讨工作面临诸多挑战和难题。在此背景下,本文通过探讨海外追债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为国内债权人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中国法院判决在境外承认与执行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


1、从现实实践来看,资金流出的目的地主要有美国、加拿大、欧盟、澳大利亚、新西兰、开曼群岛等发达国家与地区,由于未签署涉及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双边司法协定,因此数年来,在上述国家及地区获得承认与执行中国法院的判决非常困难。


2、在境外查找债务人存在诸多困难。后疫情时代,国内人员跨境活动更加频繁。债务人一旦出境,一般会通过更换姓名、持有多个护照、变更居住地等方式藏匿行踪。由于各国司法制度和司法合作机制的差异,使得执行存在不确定性和复杂性。


3、向境外转移的出逃资金存在隐蔽性。由于国际经济交往的深刻性和多样性,债务人可以绕开重重监管,通过复杂的交易结构和金融工具将资金转移出去,以逃避偿还国内债务的责任。一旦资金到了境外,则通过各种方式转换成其他的形态,如为案外人购买房产、投资股票、开设公司等。更有甚者,对资产进行重新配置,通过设立离岸信托等方式来实现资产的保护和隔离。这些都大大增加了追讨债务的难度。


4、法律维权费用高昂且不可控。在中国法院判决的境外承认与执行中,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同,除了律师事务所,还需要各项专业的服务机构参与到案件当中,其中包括商业调查公司、私人侦探公司、翻译、资产处置公司、资产拍卖公司等。这些机构提供其专业领域内的专业服务,协同律师事务所,从司法程序、资产调查到资产拍卖处置,为整个案件提供帮助。若资产被分散转移到多个国家与地区,则需要与当地的多个机构进行合作。境外法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通常是按小时计算工作时间,在这样的复杂情况下,工作量往往无法估计,最终导致法律维权费高不可及并且无法控制。


二、海外执行的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依法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从国际法层面来看,2019年7月2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了《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该公约通常也被称为《2019年海牙判决公约》。《2019年海牙判决公约》在民商事领域为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提供了公约路径和国内法路径,实践中,需考虑各个司法管辖区是否为公约缔约国并在其国内批准实行。除了通过海牙公约,国家之间有时也会达成双边协议实现跨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若上述二者均未达成,则通常在互惠的基础上实现。


三、中国判决境外承认与执行的实现路径


1、已有中国法院生效判决及执行终本裁定。


申请中国法院判决在境外的承认与执行是因为该类案件的被执行人在中国境内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但有线索显示相关被执行人在境外可能有财产。申请的目的是为了让生效判决落地,因此需在中国境内穷尽法律措施。


2、组建中外协同的专业法律团队


由于各个国家与地区的文化背景、司法体系、语言文字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因此需要中外律师协作共同参与到中国法院判决在境外的承认与执行案件中,为中国国内债权人提供有效、高质量、高效率的法律服务,这有利于保障中国国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中外协同的法律团队在做好案件事实、文件梳理,以及前期摸底调查后,中外律师协同在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国家与地区启动承认与执行程序。例如,我团队协同参与一起高标的额的承认执行案件,该案件在美国、新加坡、塞浦路斯、BVI(英属维尔京群岛)四个司法管辖区同时诉讼,并依据当地的法律已在当地法院正式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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