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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恶搞图的锅?——互联网中恶搞与诋毁的界定探讨
时间:2024-03-12 16:25 查看:

作者:张楠


南非的断臂大法官奥比*萨克斯曾在他的自传《断臂上的花朵:人生与法律的奇幻炼金术》写道:“允许空气中充斥着不同的声音,这也是一种勇敢的表现。”但如果这些声音扭曲到要让人窒息而亡,我们是否还要保留这份勇气?


2024年3月1日理想汽车的新车型MEGA在上海正式发布亮相。MEGA车型作为理想汽车对于新能源汽车领域的最新探索,尽管该车型的发布吸引了广泛的媒体关注和公众兴趣,但随之而来的互联网反响却是复杂且多面的。


发布当天及其后几天,有关MEGA车型的讨论迅速登上热搜榜首,众多消费者、车评机构、自媒体纷纷表达各自看法。尽管有许多正面评价,但亦不乏批评和恶搞之声。尤其是在3月2日,今日头条平台上,部分用户通过恶搞P图的形式,将“奠”和“新能源殡仪车”等样贴在MEGA车型的宣传照片上,这种行为迅速引发了一系列负面舆论的蔓延,并导致其股价出现了明显下跌。


面对突如其来的负面舆论冲击,市面上也是众说纷纭,有人认为是消费者的真实反应,有人认为是“回旋镖”,亦有人提到可能是有组织的商业诋毁行为。3月11日,即事件发生近十天后,沉寂许久的理想汽车CEO李想在个人朋友圈上发表声明,“过去十天发生的事情大家应该都比较清楚。对于事件中存在的那些有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我们已经在用法律的手段进行处理中。”暗指该事件其实是有预谋的商业诋毁行为。


是否是李想所述的情况,本文暂且不讨论,不过该负面舆论的开端——针对mega的那张P图,是消费者过界的恶搞,还是已经上升为商业诋毁,这相互间的界限在哪,确实可以讨论一番。


一、消费者权益与言论自由


在现代社会,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已经成为法律制度设计的一个重要方面,尤其是在日益复杂多变的市场经济环境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尤其是对其评论和批评产品或服务质量的权利的保护。这种权利的保护不仅基于对消费者言论自由的尊重,也是确保市场信息透明度和消费者知情权得到保障的必要条件。


消费者的评论权利允许消费者对于购买和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评价,无论是正面还是负面的反馈,只要不存在恶意诋毁的主观故意,即使批评言论尖锐,也不应轻易否定评论的正当性。这一机制有助于促进企业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同时也使得其他消费者能够基于这些反馈做出更加明智的消费决策。因此,可以说,消费者评论权是推动市场正向发展、促进公平竞争的重要力量。


然而,这一权利并非没有界限。消费者正当行使批评监督权应与诋毁经营主体产品服务质量和名誉进行区分。消费者在行使评论权时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能无端发起攻击,特别是不能基于错误的信息或无根据的猜测进行恶意诋毁,如果消费者不存在诋毁经营主体名誉的主观恶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对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进行批评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当消费者的批评或评论超越了基于客观事实的合理范围,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演变为对个人或企业名誉的无端攻击时,这种行为就可能上升成为商业诋毁,构成对被评论方名誉权的侵犯。


二、名誉权的法律保护


个人和企业的名誉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定权利,同样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保护。名誉权保护旨在防止个人或企业因为虚假的、恶意的评论而受到不公正的社会评价和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个人和企业的名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在互联网环境下,对于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若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性质,则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相反,如果评论的主要内容失实,且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性质,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服务的社会评价。法律则将其视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如(2019)闽05民初344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的评论超出了正当商业评论的范畴,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相应经济损失。


此外,针对于转发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提供了网络环境下处理侵权行为的具体指导,强调了转载信息时的责任认定,包括考虑转载者的注意义务、信息的侵害程度,以及是否对信息内容进行了实质性修改等因素。这意味着在互联网时代,评论的传播和影响受到特别的考量,网络平台和用户需对其发布的内容负责,确保不通过传播不实信息来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三、恶搞与诋毁的界限



法律并没有禁止消费者对于生产者的产品进行评论,甚至亦认可一些尖锐的负面评论,而需要强调的是,这些评论都是基于客观的真实评论。而“恶搞”显然会在负面评论上“更上一层楼”,但需要指出的是,“恶搞”与“诋毁”仍是具有一定区别。


从意图上看,恶搞通常是出于娱乐或幽默的目的,无意对品牌或产品造成实质性伤害。其主要目的可能是为了引发笑声或讨论,而非贬低品牌的市场地位。而商业诋毁则具有明确的恶意意图,目的是要降低产品的声誉,损害企业的商业利益。这种行为可能是竞争对手为了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而采取的策略,或者是由于其他恶意动机驱使的个人行为。


从信息内容上看,恶搞内容虽然可能涉及对产品或品牌的夸张表现,但通常容易被公众识别为非真实或夸大的幽默表达。并不会直接将该夸张的表现内容直接与产品对等起来。公众通常能够识别出内容的幽默或夸张性质,不会严肃对待这类信息。而商业诋毁内容往往包含对产品或服务的虚假指控、误导性陈述或严重夸大的负面信息,目的在于误导消费者和市场,影响企业声誉和销售。公众可能会误将虚假或误导性信息视为事实,影响他们对品牌或产品的看法和购买决定。


最后从影响而言,恶搞尽管可能暂时引起对品牌的关注,但一般不会对品牌或产品的长期声誉和市场表现造成重大伤害。但商业诋毁可能会对企业造成长期的负面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信任度下降、市场份额损失以及品牌形象受损。


区分恶搞和商业诋毁之间的界限是一个复杂且微妙的问题,如果恶搞行为超越了单纯的幽默表达,造成了实质性的商业损害,那么即便原意不是为了诋毁,该行为也可能被视为侵权行为。


四、结语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我们仍然会看到目前互联网环境下,确实存在部分自媒体希望通过比较“打擦边”的方式来获取流量,如之前央视点名的“黄色新闻”事件,虽然这些内容,在训练有素或经验丰富的人眼中可以轻松分辨信息的夸大和不实,但不能改变这些内容夸大和不实的客观事实,它仍然会误导一些没有经验的消费者,我们无法要求每个消费者都具有丰富的经验,如果这些夸大或不实的内容仍误导了诚实的消费者,那么无辜的生产者就会被遭受到不正当竞争的损害,整个市场经济的有效运作也会受到严重的影响。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