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一场“税率之争”引发的量刑变化——“偷逃税额特别巨大,量刑十年起步?”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沈阳律师及朱佳莉律师代理的这起非设关地走私案中,当事人参与西澳岩龙、南澳岩龙、锦绣龙虾等水产品的境内运输。海关依据最高法、最高检、海关总署《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署缉发〔2019〕210号)(以下简称“《成品油纪要》”),非设关地走私案件径行适用普通税率的裁判惯例,按70%普通税率核定关税,《海关核定证明书》最终认定“原产地不明”,核定偷逃应缴关税和增值税总额超千万元,检察机关也据此认定“偷逃税额特别巨大”,基础量刑直指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争议焦点:
1. 涉案货物是否属于《成品油纪要》规制的“白糖、冻品等参照适用”的“等”字范围内?
2. 非设关地走私能否不问原产地,一律“一刀切”适用普通税率?
3. 本案能否适用最惠国税率或协定税率?
律师的挑战:破除司法实践中非设关地走私税率适用惯性误区,为当事人争取最低税率+最轻量刑。
律师辩护:从突破“规范依据”到反转“举证责任”的四维突破
1.上位法优先:《关税法》效力高于《成品油纪要》
核心观点:《关税法》位阶更高,下位规范——《成品油纪要》不得抵触上位法
律师论证:
海关援引的《成品油纪要》规定非设关地走私成品油,一律按照成品油的普通税率核定,不适用最惠国税率或者暂定税率。但2024年施行的《关税法》第十二条明确税率适用以原产地为核心判断标准,原产地不明时才适用普通税率。
事实证据:
在案有证据显示:涉案水产品原产地系澳大利亚或越南,海关却仍按70%普通税率核定,违反《关税法》中税率适用以原产地为核心判断标准的规定。
突破点:以2024年上位法效力,排除《成品油纪要》抵触条款适用
2. 举证责任“倒置”:存疑有利于被告
核心观点:“原产地不明”不应由被告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地不明的涉嫌走私违规货物计核偷逃税款问题的复函》(税管函〔2007〕119号)明确:在办理走私案件时,海关对证明案件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如原产地不明且办案部门举证不能,则应适用优惠税率计核偷逃税款。若同时存在最惠国税率和暂定税率的,应优先适用暂定税率。
律师论证:
结合海关总署(税管函〔2006〕140号)批复,说明在走私案件办理的过程中,举证责任“倒置”,即海关需要举证原产地,海关仅凭“绕关走私”推定原产地不明,推定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具备合法性。
本案中,结合在案证据可以证实涉案西澳岩龙、南澳岩龙的原产地为澳大利亚,锦绣龙虾原产地为越南,涉案龙虾系从越南运输至国内,并非原产地不明,且公诉机关也并未提出相反证据否定上述说法。涉案龙虾归入税号0306319000项下,该税号项下关税普通税率为70%,最惠国税率为7%。按“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适用更低的优惠税率,而非70%普通税率。
突破点:公诉机关对原产地负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时应按有效税号适用最低税率
3. 规范边界:《成品油纪要》不应滥用
核心观点:活龙虾不在《成品油纪要》规制范围内
律师论证:
结合《成品油纪要》的制定背景,阐明公诉机关“扩大解释”《成品油纪要》,属于“超范围适用”,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成品油纪要》仅针对“非设关地走私成品油”,以及“办理非设关地走私白糖、冻品等刑事案件的相关问题,可以参照该纪要的精神依法处理。”而本案涉案货物并非上述范围,与白糖、冻品也并非相同属性,不属于纪要调整范围。
突破点:严格界分规范适用客体,杜绝非设关地走私税率“一刀切”扩大化
4. 类案参考:司法类案支持低税率
核心观点:打破司法实务旧例,回归规范本质,拓展低税率适用情形
律师论证:
过往司法实践中,出于打击非设关地走私的政策以及统一裁判尺度等需求,绝大多数法院将《成品油纪要》的规则扩展至其他非设关地走私高发货物。但与此同时,律师团队检索大量类案发现:在边民互市走私或其他通关走私案件中,法院对原产地明确的货物,多数判决适用最惠国税率(而非普通税率),体现了《关税法》下税率适用以原产地为核心的判断标准。
本案虽为非设关地走私,虽与类案在走私分型上不相同,但同样有原产地证据链,理应按照原产地适用最惠国税率。
突破点:“用类案增强说服力”,阐明类似裁判逻辑
辩护成果:纠正法律适用错误 核减税额 下调量刑档次
1. 偷逃税额核减:从按70%税率核定的超千万元,降至按7%最惠国税率计算的141万元;
2. 基础量刑档次下调:从“偷逃税额特别巨大”(可能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降为“偷逃税额巨大”(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
3. 自由权利保障:结合当事人自首等减轻、从轻情节,法院最终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罚金5万元,并于宣判当日释放。
结语:专业辩护的双核心之一——精准适用法律
本案再次验证:律师的价值,就是在复杂的法律规则中,找到最核心的突破口。
走私犯罪辩护中,税率认定的本质是法律规则与证据事实的精准对接。辩护人需跳出“一刀切”的惯性思维,深入研究《关税法》等上位法规定,严格区分货物类型与规范适用边界,通过举证责任分配、原产地证据梳理、类案规则援引等专业化路径,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