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2021 年至 2024 年期间,王某作为某媒体公司(下称 “A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参与某头部企业(下称 “B 公司”)供应商竞标过程中,为在项目比选、付款流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向 B 公司某部门总监顾某指定的资金账户转账,累计支付贿赂款 40 余万元。
2024年底,公安机关以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王某立案侦查。40余万元的行贿金额远超6万元的入罪标准,不起诉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但沈阳律师团队坚信,只要有一线希望,就绝不应放弃。经持续一年的有效辩护,检察院在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最终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极致深挖线索 全面有效取证
在此类案件中,侦查机关固定的多是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辩方为争取不起诉的结果,必须积极取证,深入挖掘案件中的有利证据线索。
为此,沈阳律师、王渊律师在接案初期,便密集询问王某、A公司隐名股东、具体业务经办人及银行账户持有人等,从王某与顾某的结识背景、行贿动机与由头、到双方每次接触的时间、地点、内容,逐项梳理案件背景与细节,形成了围绕以下三个维度的线索材料清单:1、资金链路(王某、A公司、银行账户持有人、顾某——四方之间三年多的所有资金流水)2、个人记录(我方所有主体与顾某及其下属的交往情况、微信聊天记录、顾某取款记录等)3、公司材料(A公司股东和实控情况、历年审计报告、王某薪酬及分红记录、员工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记录、荣誉奖项、与其他甲方的合同等;B公司的全套入库资料及评价记录、所有合同、工作成果、案涉多个部门及员工的基本情况、压款情况、沟通记录、转款明细以及其他供应商价格、质量等可比资料)。
面对近万页的各类格式材料,沈阳律师团队连续奋战两周,历经四次反馈与补充,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前,便对全案事实证据进行了全面复盘与固定,梳理出8个方面共计36项具有证据支撑的辩护突破口。
多维度夯实有利情节
多角度充实辩护意见
沈阳律师秉持精细化辩护理念,针对案件背景和案中、案后以及关联案件中有利于王某的情节展开多维度夯实工作,最终形成近50页说理充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并附200页相关证据材料。
1.案件定性
《刑法》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虽然该规定仅在行贿罪的条款中对勒索型索贿情节作了明确规定,但是从立法精神看,在其他行贿类犯罪中存在索贿情节时,也应适用或认定为从轻、减轻甚至是无罪的情节。
本案中,王某并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顾某行贿,而是在已实际承接B公司业务后,为避免顾某的刁难,才被迫行贿。
沈阳律师从A、B公司两个角度出发,结合推文、营销、视频拍摄、小程序制作等项目在供应商之间的价格、条数与内容对比,充分证实:B公司未因与A公司合作而产生任何损失(因王某服务质优价廉,B公司其他多个部门还主动与王某签订其他协议);A公司实质上未获得不正当利益,且因比选等程序上存在多种因素介入,无法确切认定程序上存在不正当利益获取情况。
未实质性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辩点是本案最终获不起诉的重要原因。
接案初期,王某拿不出任何客观证据证明自己被顾某索贿。在沈阳律师耐心细致地指导下,王某把旧手机修复后还原相关记录,并多渠道收集到了部分佐证。同时,沈阳律师结合其他同案另行起诉行贿人的口供,着重阐述了王某被索贿的事实,证实顾某在相关时段同时向多人索贿,且索贿由头与王某高度一致,具有行为一贯性。此外,还梳理了顾某多次向王某索贿的相关证据线索及逻辑关系,阐明了王某行贿的被迫性。
经多次沟通,检察官在后期举行的不起诉听证会上,最终对该辩点予以认可。
2.自首情节
因贿赂类案件的耦合性特征,自首是贿赂类案件程序性辩护的利器。根据《刑法》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公安机关对顾某立案在前,对王某立案在后。王某找到沈阳律师时认为,其虽在立案前就已向B公司说明了相关情况,但因B公司监察部门承诺不追责等原因,其在B公司所做笔录中被迫承认了某些并不属实的核心情节,且公安机关对其所做口供继承了上述说法,其在后续笔录中虽有意解释,但未能还原真相,其担心前后笔录如有实质性差异,无法被认定为自首。为此,沈阳律师根据王某回忆,比对前后笔录差异,向其详细解释了自首的法律规定,建议其充分回忆相关事件原貌,在后续笔录中坚持还原事实真相。在后续笔录里,王某坚定信念,就相关案件环节作出说明与更正,未影响其自首情节的认定。
3.单位犯罪
公安机关认为本案属个人犯罪,不是单位犯罪。但商业行贿的入罪门槛,个人行贿数额是三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是二十万元以上,两者存在显著差异。本案认定金额40余万,若按个人犯罪定案,无法定性为“情节轻微”,难以获得不起诉结果,但若能改为单位犯罪,则符合“情节轻微”的标准,不起诉的难度将显著降低。
为此,沈阳律师团队从单位行贿的主体特征、A公司的实际股东构成、经营状况,以及行贿所体现的单位意志和利益归属等方面,详细整理相关证据,论证了本案系单位犯罪,获得了办案人员的认可。
4.单位谅解
案件事实已然发生,律师所能做的,是尽力还原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然而在诸多案件中,案后情节同样不容忽视。
尽管受贿人所在单位通常并非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但若其能出具《刑事谅解书》,表明合作过程顺利,成果符合合同约定,谅解行贿人并恳请办案机关不予起诉,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可打消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顾虑。
本案中,B公司系头部公司,有一定影响力,且与A公司项目款项尚未结清。沈阳律师团队并未局限于就案办案,而是循序渐进地指导王某与B公司同步商讨尾款支付与谅解书出具事宜。经过多轮策略性协商,B公司出具了谅解书,证实过往项目均已按协议要求完成,不存在任何纠纷,且恳请对王某不予起诉。
5.金额认定
本案中,公安机关认定行贿金额为40余万元。沈阳律师在阅卷后,对涉案金额予以逐项核对,发现行贿款项与A、B公司合同金额、付款节点、结款数额之间无明显对应关系。
本案中,王某与顾某无事先合意,在顾某索贿前,A、B公司的所有业务合作均规范开展,且A公司服务质优价廉,部分资金收款时,对应金额的服务已完成,合同已结束。彼时,顾某既未索贿,王某也无行贿意愿。即便王某在顾某索贿时拒绝索贿要求,该部分收款也不会受到影响。
此外,公安机关调取的部分项目,在实质上和程序上均与行贿无关,相关合同并非顾某推介或参与评标,涉案的总体合同金额应予调减,且明确系索贿的金额亦应予以调减。
日前,王某在签署不起诉《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参加了检察机关的不起诉案件听证会。在充分听取王某的供述和沈阳律师的辩护意见后,检察机关最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结语
沈阳律师团队在刑案辩护中,始终坚守在证据和法律适用两方面“侦查式取证,精细化辩护”的原则,全身心投入,不断为当事人及家属带来惊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