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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东业绩┃瀛东律师团队一年内为某上市公司完成诉讼全流程并成功追回巨额损失
时间:2021-05-18 10:57 查看:

上海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因与无锡某企业存在投融资纠纷,故委托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范明昆律师团队为其与三被告股权转让纠纷案的一审、二审及执行程序的代理人。范明昆律师和谢有为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梳理案件事实,深入研究争议焦点,确定了“快速全面保全财产、正视自身合同弱点、全面筑牢防线主动进攻”的代理思路,克服了疫情期间异地查封难、投资合同存在明显效力瑕疵、尽调工作亦有疏漏、强制拍卖处置腾空难等各种困难,通过撰写类案分析报告、全程配合法官调解、保持专业意见交换等方法,最终赢得一审、二审法院认可,支持了我方全部诉讼请求。进入执行程序后,也仅仅在一个月之内,以让步10万元的极小代价获得一次性清偿1210万元的结果完美收官,全程仅耗时一年不到,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评价。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8年11月30日,委托人与三被告及某目标公司在上海签订《增资协议》,约定由委托人向目标公司增资 1111万元人民币,股权占比10%; 同时协议约定,除非获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三被告及目标公司承诺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止的期间,不得做出“给予任何第三方任何担保、抵押、赔偿、保证或类似责任的安排’等任何有损目标公司利益的行为,否则委托人有权要求被告回购股权。2019年3月12日,目标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意委托人成为公司股东。之后委托人发现三被告利用控制目标公司的便利于2018年12月24日为案外人提供为期一年的最高额连带责任担保。鉴于三被告在上述融资过程中的担保行为构成严重违约,根据《增资协议》有关约定,委托人请求三被告以1111万人民币回购委托人在目标公司所持有的股权,并赔偿委托人利息损失。

 

二、审理和执行过程

 

对于委托人的起诉,三被告辩称:


1、《增资协议》约定“该协议自目标公司有权机构通过增资事宜时生效”,然而目标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全体股东才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意委托人成为股东,所以目标公司在2018年12月对外设立担保时,增资协议并未生效,对三被告没有约束力。

 

2、委托人曾对目标公司做过详尽的尽职调查,其完全知晓对外担保事宜,因三被告自2013年始目标公司就为案外人担保,只是每年不断的延签,在委托人投资之前,应委托人要求,目标公司提供了详尽的财务数据供委托人核查,其不仅知晓且未提出任何异议,三被告并向法院提供了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曾向委托人的员工披露过财务数据。且被担保的案外人在2019年底就完全清偿了债务,并没有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3、2018年11月30日,委托人与三被告及某目标公司签订的《增资协议》缺少案外人——目标公司另一股东的签署,应属于无效。

 

对此,我方律师予以一一驳斥:

 

1、即使按照约定自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增资决议才生效,但同时增资协议明确载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变更登记完成之日止的期间,被告不得对外担保”,在股东会决议通过并工商变更之前,该条款实质系独立条款,系为被告履行增资协议主义务而应当履行的附随义务,被告应当自2018年11月签署增资协议后即受该义务约束。退一万步讲,即使整个增资协议自2018年11月签署时成立、2019年3月通过股东会决议才生效,然而被告对外担保的期间持续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整一年,即使增资协议于2019年3月生效,亦对三被告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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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明昆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破产清算事务部副主任


从事律师工作近四年来,代理各类强制执行、破产清算、破产衍生诉讼等案件上百件,通过司法拍卖、深挖企业资产等方式为当事人实现债权近亿元;认真研究“执行转破产”的操作流程,深耕于“公司破产清算及破产衍生诉讼”以及“个人破产”的业务领域,为当事人综合清理债务纠纷和解决失信限高问题,赢得委托人的广泛信任。其客户涉及多家上市公司及行业知名企业,为公司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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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有为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交通大学法律硕士,专长于各类民商事争议解决、破产清算及强制执行案件,尤其对于民商事领域的疑难复杂案件具有较为丰富的诉讼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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