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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东律音┃2021年度刑辩要情回顾
时间:2022-01-25 17:45 查看:

作者:沈阳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回顾2021,共办结刑事案件16件。其中:公安阶段取保候审9件,无罪释放1件;检察院决定不起诉3件;法院判决缓刑6件(当庭释放2件,审前取保4件),判处实刑6件。

 

取保候审情况错综复杂,按下不表,简要梳理其他办结情况,mark如下:

 

历时最长的H集资诈骗案相对圆满结案

 

本案2019年11月案发,2021年8月一审判决,2021年12月二审维持,是我2019年执业以来代理时间最长的案件。涉案平台系沪上已经营近十年的知名p2p,至案发时出资人实际损失17亿余元(待收回债权34亿余元)。2021年8月,一审判决:被告人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2021年12月,二审裁决维持。

 

为何说是相对圆满?一方面,本案单纯从刑期上看非常圆满。根据集资诈骗罪的裁判惯例,近似资金规模的平台实控人一般均被判处无期徒刑,而本案的实控人仅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另一方面,本案从实体认定上看满是缺憾。本案案情极其复杂,大量有利于当事人的实体证据和辩护意见未被法院依法采纳,深感痛心扼腕之情久——久不能平息。结案不终点,后期将依法逐级申诉,尽最大努力为当事人争取更好结果。

 

历时最短的D诈骗案完美结案

 

当事人D于2021年5月22日刑拘,次月11日无罪释放,历时21天,是我执业以来无罪案件中历时最短的案件。D根据人才引进政策获保障性住房购房资格后,与A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A提供全部资金,由D向开发商按期付款,限制转让期届满后完成房产过户。其后,A如约支付购房款,但D在向开放商支付首付款后,却将A支付的大部分房款直接用于偿还自身债务。其后,A得知D存在大量司法确认债务,担心财房两空,多次催促D向开放商支付尾款未果,遂报案。面对A不断催促还款,手头并不宽裕的家属十分焦急,已准备全额退赔。接案后,律师发现所谓的诈骗行为和损害后果存在分离可能,但如果家属将资金全部用于退赔,将直接导致D的“损害后果”被间接做实,后期辩护空间极小。D无自首等减轻情节,涉嫌诈骗金额80余万元对应的刑期在十年以上。律师紧锣密鼓开展工作,及时、全面掌握案件细节,提出新的通过“保房”来“救人”的分层辩护策略。家属慎重考虑后最终选择相信律师,转而与开发商沟通,及时补交尾款,有效避免案情复杂化。经沟通,分局经侦及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后,将D无罪释放。

 

庭审实质化并非空谈,坚定审判阶段量刑辩护

 

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和辩护人的量刑预判存在偏差属常见现象,原因多种多样,或是对法律适用的理解不同,或是对案情掌握广度和深度的不同,不一而足。量刑建议(预判)的基点主要是两个:法律(政策)和事实(证据)。辩护人对法律、司法政策的掌握和适用,多数情况下很难超越检察官和法官。但刑辩律师如能具有较好的侦查思维,且敢于深度挖掘辩护证据,则在案件事实的认识上,多数都会更全面、更细致,更容易找到实体上的有效辩点。

 

此外,在控辩这场注定相对不平衡的对抗中,对于有效辩点如果没点坚持,很容易败下阵来。但坚持不是任性、无理取闹,而是在刑辩各个环节上的久久为功,下面三例都是法院在生效判决中直接改变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典型案例,简要从不同角度予以总结:

 

证据上深耕细作

 

T平台非吸案,当事人系平台合伙人兼销售总监,按理说在职期间的所有销售收入都算在其名下,并无不妥。检察院阶段,辩护人重点对审计报告进行了详细梳理,在与当事人核对数据细节时,当事人提出部分吸收金额系公司体外销售渠道引流,但相关细节无法清晰回忆。起诉书认定:当事人名下非吸金额14.9亿元,未兑付金额700余万,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法院阶段,辩护人经与法官沟通,从公安机关补充调取了审计报告底层资料,并针对体外销售渠道相关金额提出翔实的辩护意见。最终,一审判决认定:当事人名下非吸金额14亿余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至此,未兑付金额全额剔除,刑期降低一年。

 

程序上步步为营

 

J制假售假案虽系部督案件且案情复杂,但该类案件的辩护重点是明确的,即:在剔除无罪可能后主要聚焦于侵权产品的件数和具体金额。辩护人在检察院阶段已取得明显辩护效果(将涉案金额在公安阶段较低金额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443万,并对蒋某顶格适用20%的从宽幅度,进一步减少3个月刑期)的基础上,在法院审判阶段坚持多渠道提出辩护意见,既在庭上坚持事实,据理力争(为当事人在外省的关联刑案有效争取无罪空间),又在两次开庭前后多次面见和电联法官,重点围绕罚金的数额和已冻结账户中百万钱款的性质进行辩护。最终,一审判决将罚金在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再次减少113万元,且已冻结的百万钱款也未被认定为违法所得。

 

庭审中勇于反驳

 

S(十四名被告人中的第⼆被告⼈)经招募担任某绕关走私货轮的轮机长,于2020年至台湾装载40个集装箱(20箱禁⽌输⼊冻品,20箱废旧机电等禁⽌进⼝固废),途经上海⽔域时被查获。鉴于该类案件中轮机长刑事责任⼀般次于船长、⼤副,普遍⾼于普通船员,且该案因特殊原因检察院未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未提出庭前量刑建议,辩护人在法院庭审时,对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对S合并执⾏有期徒刑三年半⾄四年半的刑期)采取了针锋相对的辩护策略,围绕S的⼊职⽅式、交替使⽤两套AIS和船名的知情⼈员等证据方面,以及S主观恶意较轻、实⾏参与度较低、犯罪作⽤较⼩、违法所得仅十⼆万元、坦⽩时间较早、违禁品未流⼊社会等事实方面,逐一反驳。最终,法院判决对S合并执⾏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三十万元。同时,S与其后7名被告⼈在刑期⽅⾯完全拉平,未因表⾯上较⾼的职务承担过重的刑罚。

 

积极为审前羁押的被告人争取轻缓处理

 

审前羁押的被告人中,有很多因罪名和实体原因确实无法缓刑,只能在刑期上多做争取,但也有很多看似几无缓刑可能,但仍存一线希望。对于后者,除了在检察院阶段尽最大努力保留这一线希望外,最主要的还是要在法院阶段将一线希望落成现实。

 

Y平台高管案:在检察院阶段争取到将量刑建议起点放在三年(该档刑期的最低点),保留了判缓的可能性,在法院阶段的庭前和庭后环节又与法官多轮沟通,确定缓刑所需条件,最终宣判当事人缓刑,当庭释放。

 

S寻衅滋事案:因特殊时期特殊场所,检察院阶段无法取保候审。法院阶段,辩护人当庭“逐帧还原”当事人动作,灵活转换辩护策略,争取到法官对事发原因、场所环境、当事人作用、被害人过错的充分了解。最终,法官当庭协调赔偿事宜,当事人以较小的拟退赔金额,获得了较低的刑期和缓刑,当庭释放。

 

2021年,感谢每一位当事人和家属的充分信任,感谢所有承办人员的法律坚守与理解,感谢团队的锐意进取与砥砺奋进,感谢各位朋友的帮助与支持。需要特别提到的是,在多次外地办案中,充分感受到了当地公检法承办人员对上海律师及辩护意见的尊重,在此需要特别感谢上海刑辩律师的共同努力。

 

2022年,祝大家及瀛东家人们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我们会继续秉承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坚持以尽心、尽职、尽责的原则办好每一件案件,坚守我们最大的优势与名片——专业化、精细化。

 

同时立个flag,自我鞭策。2022年,及时总结办案经验,积极动笔撰写文章,供大家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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