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English
律师文章
律师文章
新闻动态
时事新闻
律所动态
律师文章
瀛东律音┃离婚了,孩子归谁?——继子女抚养纠纷的裁判规则
时间:2020-09-10 13:42 查看:

作者:方洁、姜家敏


高美男与甄漂亮再婚后,高小帅(3岁)便跟随他们共同生活,甄漂亮对小帅照顾有加,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几年后,高美男与甄漂亮离婚。此时,小帅应当由谁抚养呢?


对于上述继子女抚养问题,我国现行法律虽有所涉及,但规定的内容太过简单,无法针对性地解决实践中纷繁复杂的纠纷,正是如此,法院的裁判思路及规则就显得尤为珍贵,为此,笔者整理了如下司法实践中处理继子女抚养纠纷的裁判规则,供大家参考:


1律师--离婚了-裁判规则.gif


问题1: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不同意抚养孩子的,继父母可以继续抚养继子女吗?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应当等同于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继父母离婚时,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据此可知,继子女既可以由生父母抚养,也可以由继父母抚养。


杨丽华诉王文军离婚纠纷案【(2015)凤民初字第548号】中,在孩子生母常年在外打工期间,继父对其子女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双方已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产生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故法院判决孩子由继父抚养比较适宜。


问题2:继父母与生父母均要求抚养孩子,孩子应当由谁抚养?


继父母要求继续抚养继子女的,应当考虑抚养关系是否因为离婚而自动解除,对于这一问题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认为,父母一旦解除了婚姻,抚养关系便没有存在的基础,应自动解除;也有法院认为,抚养关系一旦形成,不因离婚而自动解除。通常法院会依据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判决抚养权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母虽有权要求继续抚养继子女,但抚养权首先以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为基础,在继子女的生父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判决子女随生父母生活更为合适。


参考案例:龙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二审案【(2016)黔26民终1059号】


问题3:生父母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找不到的情况下,继父母仍有义务继续抚养继子女吗?

(1)继父母与继子女尚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随着生父母的死亡而解除,继父母对于继子女没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


(2)继父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了抚养关系的,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认定,生父母死亡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便已结束,也有法院认为,这种抚养关系一旦形成,不会因为生父母的死亡而解除,继父母对于尚未成年的继子女仍有继续抚养的义务。但如果另一方生父母要求抚养孩子,法院通常判决孩子由生父母一方抚养,除非继父母一方能够证明生父母有不利于抚养孩子的情形。


出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考量,在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拟制血亲关系解除后,生父母一方死亡且无法找到另一方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因无人抚养,继父母仍有义务继续抚养继子女。


参考案例:李小清诉郭某抚养费纠纷案(来源:人民法院报 2005年03月29日第11)


问题4:生父去世后,继母向生母主张多年来孩子的抚养费,是否应予支持?


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继母应当与生父共同承担继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继母无权向生母主张生父去世前所支付的抚养费。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生父死亡后,继母与子女之间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并不自然立即解除,继母仍应继续承担对子女的监护责任直至双方的关系通过法定程序解除。继母与生母均为同一顺序的监护人,在生父死亡后对子女均有监护责任。继母作为和子女共同生活的监护人,对子女尽到了照顾、管理、保护和教育的监护责任;而生母没有和子女共同生活,没能直接履行上述监护职责,则宜以给付抚养费的形式承担其监护义务。


参考案例:林某与许某监护权纠纷【(2014)潮中法民一终字第46号】


问题5:离婚后,继母能否要求生父返还继子女的抚养费?


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对于形成了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继父母对继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因此,继父母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子女抚养费。


参考案例:曾某某与丛某某离婚纠纷【(2014)哈民一民终字第1108号】


问题6:离婚后,继父母是否有义务支付继子女抚养费?


司法实践中,判决继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案例相对较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中规定,“生父母主张继父母支付抚养费的,双方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双方没有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大部分地区的审判思路与深圳中院的此项裁判指引类似。


继子女要求继父母支付抚养费,焦点在于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经综合认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离婚后,继父母无需对继子女承担抚养义务。


参考案例:(2016)京民申734号、(2015)二中少民终字第06866号


综上,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继子女的抚养纠纷,最重要的裁判原则仍是“儿童利益最大化”,随着《民法典》进一步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予以落实,这一原则在今后的审判中还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Powered by Eyou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