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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东律音┃关于遭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机制探究
时间:2020-06-01 09:40 查看:

作者:李彬


近年来关于未成年人遭受暴力、未成年人被性侵等事件层出不穷,今年“两会”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话题也引起了社会热议。5月18日,最高法发布了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其中三起案例都是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件,罪犯都得到了严厉处罚。

 

根据最高院这次公布的数据,从2013年到2019年,全国法院审理拐卖儿童、猥亵儿童、组织儿童乞讨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就有28975件。特别要警惕的是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件,在公开的三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第一起三名受害人都是幼女、最小的仅仅8岁,第二起受害人竟然有25人、其中幼女14人,第三起受害人14人、其中幼女11人。这些数据和典型案件向社会敲响了警钟,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仍然面临严峻的局面,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近日,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联合多家政府部门、法学院校、社会团体等部门和单位的相关领导及专家,举办了“护蕾行动”专题研讨会,旨在进一步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护蕾行动”是以公益律师团队组建“护蕾行动”志愿者队伍,依托社会各方机构支持与指导,发挥客户广泛、专业特长、弹性灵活的行业优势,通过整合社会资源,打造“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网络。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我国在对未成年人,尤其是因遭遇性侵害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未成人保护方面,存在法律规定不健全、配套机制不完善、救助机构和人员不足等问题。笔者作为本次“护蕾行动”的参与者,从我国法律法规、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方面,重点探讨遭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机制。

 

一、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规定


现有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包括: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以及实现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和参与权作了原则性的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则从不同方面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义务教育等进行了规定。而未成年人监护则规定在婚姻家庭法律法规中。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检《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意见》相继出台,从不同层面对未成年人保护作出规定,旨在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保障、生活幸福、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

 

二、当前对被性侵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对被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仍是空白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被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赔偿还局限在财产赔偿,主要体现在医疗费上,对被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仍是空白。最高法《关于适用

 

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人犯罪的意见》第三十一条虽然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因被性侵而造成的人身损害,为进行康复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该规定似乎包括了未成年被害人精神治疗的费用,但是由于目前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治疗体系不完善,很多家庭无法对孩子落实有效的精神康复,治疗费用更难以举证,实践中很难通过该途径获得有效赔偿。

 

(二)遭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配套保护机制不完善

 

未成年被性侵案件存在预防难、发现难、取证难等问题。一方面,这类案件往往发生在家庭和学校、培训机构、宾馆、***所等内部场所、封闭环境,外人很难发现。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自护意识、能力还不强,不少孩子遇受侵害后不敢、不愿甚至不知道寻求帮助。这导致一些未成年人多次被侵害,有的遭受侵害甚至持续几年的时间,给未成年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同时,有些案件后来即使被发现,由于时过境迁,给侦查取证、打击犯罪带来很大困难,有的甚至因为证据灭失,让犯罪分子得以逃避应有惩罚。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监委、公安部、司法部、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卫健委、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会签下发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强制报告制度,是指学校、医院、酒店、福利机构等报告义务主体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推动及时发现、处置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强制报告制度有利于在第一时间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线索,及时完善固定证据,有效惩治违法犯罪,将不法伤害程度降到最低。

 

(三)缺少对遭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专业化保护

 

当前,不论是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还是未成年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其他严重侵害,都缺乏专业的社会力量给以支持。未成年人受到性侵主要是熟人作案,其中有些就是家庭成员的侵害,如果没有第三方的专业社会力量给予支持,未成年人很难有效维权。目前,虽然有未成年人保护的专业社会组织和社工,但是社工人数还不能满足未成年人的需要,例如在上海,青少年数与社工比例为150:1,工作力量显然不足。更不用说对于被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康复了,需要更多专业的心理咨询师介入,在这些专业化的保护上存在重大缺口。

 

此外,未成年人性侵是一类非常复杂的案件,基层司法人员保护未成年人的专业化程度有待提高。专业化程度不高,很容易导致“二次伤害”等新的问题。曾经某地有个案例,未成年被害人光处女膜鉴定就做了三次,她在这一过程中感受到的是什么?是屈辱。受到多次询问、多次检查,甚至被怀疑所受的伤害,这是可怕的。

 

三、被性侵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机制的建议


(一)在刑事诉讼各环节建立相应的案件专办机制

 

一是推动建立侦查环节性侵案件专办机制。积极推动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纳入公安机关未成年人案件专班组的办理范围,确保侦查阶段未成年被害人诉讼权利得到保障;二是全面建立检察阶段性侵案件归口办理机制。在全市范围将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归口至未检部门,由具有丰富心理学专业知识、熟悉了解未成年人特性的未检检察官专门办理此类案件,以提升办理专业化水平;三是推动法院少年庭受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四是加强性侵害未成年人被害人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建设。建立由热心公益、经验丰富的律师组成专业法律援助队伍,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法律帮助。

 

(二)建立“一站式”综合保护机制

 

建立“一站式”调查取证机制,防止在不同诉讼阶段遭到反复询问而受到的“二次伤害”;建立“一站式”综合救助保障机制。民政、教育、妇联、团委、司法能职能部门要加强合作,形成工作合力和资源整合,有必要形成联席会议等机制。落实司法救助工作,帮助未成年被害人解决暂时的居住、医疗等困难。简化申请法律援助的流程,降低提供法律援助的条件等措施,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通过开展心理咨询,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个案疏导,提供心理援助。另外,运用多种形式,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依托典型案例,运用新媒体和其他青少年喜闻乐见的刑事,加强侵害预防工作。

 

(三)建立未成年被害人救助专项基金和专业救助队伍

 

设立未成年被害人救助专项基金,明确当未成年被害人遭受性侵等违法犯罪后,在犯罪嫌疑人无法及时赔偿的情况下,由政府根据其受害程度进行救助补偿。建立专业化救助队伍,加大对社工的录取和专业培训,使其更好地为遭性侵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辅导、精神关爱、权益保护、社会融入等专业部分。此外,建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吸引更多的社会服务机构、慈善机构、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遭性侵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工作。

 

未成年人身心弱小,依靠自身难以有效保护自己。对于性侵案件,很多未成年人都不懂得相关违法犯罪的边界以及如何保留证据。这就要求我们整个国家和社会采取更多有效措施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不论司法机关、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还是我们每个成年人,只有我们大家都来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我们国家的孩子们才能更加健康、安全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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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彬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曾任职于某区司法局,参与过多起医患纠纷、旧区改造、社区群体性矛盾等民生密切相关的法律服务工作。所服务的顾问单位涉及政府机关、物业管理机构、医疗机构、环保机构以及公益服务行业。在婚姻家庭、物业纠纷、医患纠纷以及公益慈善等法律服务领域中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工作严谨务实,法律专业扎实,热衷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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